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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海关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促进外贸 提质增效惠企措施解读说明

作者: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口岸办公室      添加日期:26-03-16

一、支持优质农食产品“优进优出”

(一)推广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和实施出口大米“跨区直通”。对纳入大连海关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改革试点范围的,且属于同一“检验(检疫)批”的出口产品,在首批申请出口时进行现场检查和取样送检,后续批次经单据验核后即可签发电子底账。在东北地区实施出口大米跨关区直通监管模式,实现大米在产地和组货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一次检验、一次放行、一次出证。

解读说明

1.出口农食产品“批次检验(检疫)”

适用范围:出口液体调味品、酿造酱、冻狭鳕鱼、植物油、冷冻水果、裙带菜制品、新鲜水果(苹果、草莓、蓝莓)、竹木制餐具、番茄和辣椒种子等产品的生产企业。

取得方式:依企业申请,海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实施。

实施方式:将具有预期均一质量和相同风险特性同一批次的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实施检验检疫。同一“检验(检疫)批”内,首票实施现场检查和取样检测,完成综合评定。后续申报批次经单据验核后放行,签发电子底账和出具证书。

预期效果:减少海关现场检查和取样检测频次,加快通关速度。

2.出口大米“跨区直通”

适用范围:以组货形式出口大米的企业。

取得方式:免申即享。

实施方式:在产地完成检验检疫,在组货时向组货地海关集成申报货物的产地检验检疫信息,组货地海关验核后签发电子底账和出具证书。

预期效果:实现大米在产地和组货地监管信息互联互通,一次检验、一次放行、一次出证。

(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推荐按照风险等级实施分类管理。精准对接出口需求,综合分析进口国家(地区)注册要求、注册品种风险程度、出口企业风险状况等因素,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对外注册推荐分级分类管理,依据不同风险级别,实施现场、文件等分类评审方式,经评估为低风险的,免于现场评审。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拟申请对外注册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取得方式: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

实施方式: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拟申请对外注册的,按照风险级别分三类注册推荐评审方式。首次申请对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俄罗斯、香港、韩国等国家(地区)注册的,实施“文件+现场”评审方式。首次申请对上述以外国家(地区)注册,或已获上述国家(地区)其中一个注册、申请增加其他国家(地区)注册的,实施“文件+视频”评审方式。除上述以外情形的,实施文件评审方式,文件评审符合要求的即实施注册推荐。

预期效果:在实现对风险有效管控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注册评审流程,提高注册评审效率,帮助有对外注册需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快速获得境外注册资质,快速有效对接出口需求,促进出口市场多元化。

(三)出口贝类区域化为单元实施风险监控。改变以独立养殖场为监控单位的固有模式,依据风险分析结果,将出口贝类主产区划分为不同风险区域,优化设定监测点位与监控频次,大幅缩减检测成本,提高监控工作的科学性与有效性。

解读说明:海关将多个相邻、相近或洋流环境相同的贝类养殖场整合为一个单元实施风险监测,监测结果区域内养殖场共享,从而有效减少采样数量和入企次数,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出口贝类产业发展。

(四)对进出口、转口水产品实施“直通监管”“抽样后即放行”“便利化出证”等监管模式。畅通水产品国际中转通关监管环节,推动国际中转扩线增量。支持大宗水产散货口岸基地建设,强化“关—港—企”联动配合,深化提速攻坚、水产直通等监管创新模式应用。实施进口冰鲜水产品“白名单+抽样放行”监管模式改革,持续开展出口冰鲜水产品“抽样后即放行”措施,促进短保质期生鲜、高价值食品贸易快速发展。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大连关区进出口水产品。

取得方式:企业向属地海关申请。

实施方式:

1.企业根据水产品国际中转贸易需求,对第三国有官方证书出具要求的,可向属地海关提出出具证书申请。属地海关根据出具转口水产品证书有关规定,确认满足监管条件后为转口水产品出具相关证书。

2.进口水产品贸易企业,货物目的地为大连关区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的,在口岸申报并命中抽样检测后,可向口岸海关申请先行提离至企业存放场所,无需在口岸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

3.进口冰鲜水产品企业,可申请参与进口冰鲜水产品监管模式改革试点,经审核符合试点企业标准的进口商纳入“白名单”,“白名单”企业进口的冰鲜水产品可以享受抽样后即放行、允许上市销售的快速通关便利措施。

4.出口冰鲜水产品生产企业已建立完善可追溯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近三年来无违规、因质量问题通报退运等情形,主动承担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实施自控自检并承诺及时主动采取召回措施,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符合上述情形下,出口冰鲜水产品被命中抽样检测的,企业可向属地海关申请抽样后即放行便利化措施。

预期效果:促进进出口水产品、转口水产品提高通关效率,压缩通关时间,助力大连建设国际水产转运枢纽,推动冷链产业由通道经济向枢纽经济转变,促进冷链供应链回流和冷链产业高质量发展。

(五)支持加工贸易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建设。在大连庄河市建设全国加工贸易水产品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评议基地,聚焦大连加工贸易水产品产业需求,凝聚“海关、地方政府、协会、高校、龙头企业、检测机构”六方优势,系统开展技术性贸易措施研究和应对工作,通过长期跟踪、及时分析、精准研判、通报评议、共享信息、成果推广等方式,减轻或消除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产业的影响,助力企业纾困解难,为营造适宜产业高质量发展的优质营商环境提供专业化、智能支撑平台。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从事水产品(含水产成分食品)加工贸易进出口企业、协会,海关及政府行业管理部门。

取得方式:通过属地海关或基地专属公众号获取。

实施方式:线上(基地公众号)线下(基地办公地和各隶属海关)同时发布新规预警、评估建议等信息,开放咨询查询,问题反馈、问卷调查等功能。个性化问题线上专家解答,线下专人咨询答疑。

预期效果:评议基地将致力于构建一个稳定、可衡量的“4+3+2”成果产出矩阵,系统化体现其核心价值。“4”项核心应对成果:每年完成不低于20项国外通报评议、提交2项特别贸易关注提案、编写《国外技术法规年度研究报告》《技术性贸易措施趋势年度分析报告》,直接服务于地方产业风险应对与权益维护。“3”项支撑服务成果:持续产出《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月刊》、发表国家级期刊媒体技贸措施专业文章、常态化开展政策宣贯与企业培训,为顶层决策提供信息支撑并提升行业整体能力。“2”项长远产业成果:最终推动实现未来产业方向的有效孵化,并助力大连加工贸易水产品现代化产业集群发展壮大,完成从技术保障到产业引领的战略跨越。

基地预计于2026年1月底初步建设完成,3月底前完成验收正式挂牌。

(六)进境粮食、种球实施“附条件提离”。实施“东北四省(区)六关”进境粮食跨关区附条件提离监管,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在报关时申请“附条件提离”,允许进境粮食提离口岸,提高口岸通关效率。进境种球经口岸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可根据企业申请,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允许提离进境地口岸海关监管区,存放于沈阳关区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且合格的,企业可以使用。

解读说明:

1.粮食:进口企业在报关时勾选申请“附条件提离”,对于现场检查结果正常,已取样送检且符合附条件提离条件的进境粮食准予自口岸监管区域提离至进境粮食指定加工、存放单位。收货人在“进境粮食检验检疫管理系统”对粮食调运信息进行录入,调运流程实施电子化管理,实现口岸与属地海关协同监管。

2.种球:进口企业在报关时勾选申请“附条件提离”,对于现场检查未见异常且已取样送检,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可将种球提离海关监管区,存放于符合防疫要求的场所,口岸和属地海关通过信息化系统实现协同监管,提高通关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七)实施进境农食产品智能检疫审批。优化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管理,实行“规范申报、智能校验、流程管理”一体化智能检疫审批。

解读说明:除退运和特许检疫审批外,企业办理动物、粮食、水果、肉类等动植物及其产品的进境检疫许可证时,符合条件的由智能审批系统自动审批,实现即报即审即批,提升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增强企业获得感。

(八)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跨部门监管互认。优化“综合查一次”,构建跨部门“一表通查”“结果互认”协同监管新机制,与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共同实施监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按照一定比例抽选,通过采取一方独立检查、对方认可检查结果的模式,实现监管标准互通、执法结果互认、服务资源共享,切实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在大连市甘井子区、金普新区注册,同时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

取得方式:港湾海关联合甘井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金普海关联合金普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评估后,选取资信较好企业实施。

实施方式:海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各50%的比例对双方共同监管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一方独立开展现场检查、对方认可检查结果的模式。

预期效果:优化海关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合抽查执法检查方式,实现“综合查一次”,减少入企检查人员频次,提升联合执法效能,减轻企业负担。

二、畅通跨境贸易通道

(九)实施跨境电商集约便捷通关新模式。畅通跨境电商全业态通道,支持企业在综合保税区内建设跨境电商前置集货仓和退货中心仓,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退运、国货入区、境外进口等多种来源商品在综合保税区内理货分拣后集拼出口,对进口超期存储的保税备货商品实施集约生态化处置,进一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支持企业应用跨境电商零售出口(海关9610监管模式)跨关区退货监管模式。取消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企业备案。简化跨境电商单证申报手续,企业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解读说明:

1.出口前置集货仓和退货中心仓

适用范围:开展零售、海外仓等多种跨境电商出口业务模式的电商企业、综保区内的仓储物流企业、海外退货产品复出口的企业等。

取得方式:满足海关监管作业场所设置规范,仓储系统具备与海关数据联网等条件后实施。

实施方式:海关对企业实施嵌入式监管,采集企业进出转存仓储物流数据,并生成非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包括退货产品)的账册数据。企业对非保税货物、保税货物及退货产品进行分区作业,并建立完善的视频监控系统。企业在出口集货仓完成待出口货物的理货、分拣、打包等操作,在退货中心仓完成已出口产品退运入区的理货、分拣等操作,并根据需要与其他类型货物重新打包。企业向海关进行申报,并在相应区域内完成查验、放行等操作,按照订单统一打包集拼后出综保区运抵口岸。

预期效果:在同一场地整合国内采购、国外进口商品,出口退货多类型产品,实现“一仓多能”,显著提升跨境电商企业运营效率。

2.集约生态处置

适用范围:单次销毁量较小、处置成本较高的中小微企业。

取得方式:货主企业向海关提交书面申请。

实施方式:企业分别将待销毁货物的品类、数量、重量等信息报送至主管海关进行汇总。海关将待销毁货物进行归集,通知企业将货物运至指定地点。由具备资质的处置单位在海关监管下统一销毁,企业依据销毁证明办理账册核销手续。

预期效果:大幅降低企业单独销毁处置的成本。

3.跨关区退货

已开展跨境电商零售出口业务、有退货需求的跨境电商企业,提出申请即享受便利措施。企业向所在地海关提出开展跨关区业务的需求,所在地海关按照规定审查并办理。

4.取消海外仓备案

申请开展跨境电商B2B出口业务的企业,完成海关进出口收发货人备案后,即可通过“单一窗口”申报“9810”(跨境电商B2B出口海外仓)出口。

5.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跨境电商企业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向海关传输交易、物流等电子信息,无需传输收款单电子信息。

(十)实施进境手提及托运行李“双预检”模式,做好重要展会通关保障服务。支持并积极推进入境手提行李预检模式,打造入境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双预检”模式,提取托运行李后通常无需过机检查即可快速、无感通关。

解读说明:通过打造入境手提行李和托运行李“双预检”模式,旅客在提取托运行李后无需过机检查即可通关。

(十一)推广国际邮轮电讯检疫、旅客健康申报、药械供应等便捷监管服务模式,支持邮轮经济发展。支持邮轮母港建设升级,对国际邮轮实施“一船一策”风险评估,制定专项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推行船舶电讯检疫便捷措施。支持“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等便捷小程序和APP应用,提升旅客进出境通关效率。按照国际邮轮靠港补给药械供船目录,采取“前期指导+全流程跟踪”模式,实施“提前申报”和“即到即检”等措施,提高国际邮轮药械供船效率。

解读说明:支持邮轮母港建设升级。对国际邮轮实施“一船一策”,开展风险评估,重点了解旅客来源国家及邮轮经停国家疫情情况,确定重点人群,重点监测疾病,做到科学精准监管,提升旅客通关效率。推行船舶电讯检疫便捷措施。旅客入境前可通过“海关进出境人员指尖服务”等便捷小程序和APP进行申报,对无异常的旅客,海关快速放行。申请供船药械的国际邮轮或代理企业,可向所在地海关申请供应《供船药械目录》内的药品,所在地海关收到申请后,快速审核验放。

(十二)支持航空口岸开展“行李直挂+空侧直通+机坪直提”。支持托运行李直达目的地,转机旅客无需提取行李再次托运。出入境航班可通过电子系统进行申报,除风险布控、异常申报等特殊情况外,实施电讯检疫,不再执行登机检查。对通过航空转运出境的国内货物,支持在空侧直接由国内区域转至国际区域,实施“空侧直通”模式,提高空运出口货物运转效率。优化现有“机坪直提”业务流程,实现服装配件、精密仪器等商品自助办理机坪直提货物预约及提离手续。

解读说明:支持航空公司在大连周水子国际机场拓展通程航班业务和国际航班行李直挂业务,托运行李可直达目的地,转机旅客无需提取行李再次托运。进出境航班统一应用海关运输工具水空子系统申报进出境信息,并根据系统下达布控指令实施登临检查。“空侧直通”和“机坪直提”业务应当符合海关现有规定,相关企业按照规范要求传输舱单信息及理货报告、运抵报告等数据。

(十三)保障进出境船舶“全天候”通关。对符合条件的船舶,提供进出境7×24小时通关保障,实现船到即检。实施船舶进出境卫生检疫证书智能化签发,提升进出境船舶通关效率。广泛采用船舶资料线上申报、预审核和批复允许作业模式,缩短船舶等待作业时间。扩大智慧电讯检疫应用范围。

解读说明:实施靠泊检疫的船舶在天气和照明等作业条件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可提供7×24小时通关保障。

(十四)推广水运内支线转关“离港确认+无纸化”申报模式加快水运内支线转关业务办理速度,推进转关“离港确认”模式扩大应用,简化转关申报内容,实施转关无纸化申报、水运转关自动审单、放行、核销等操作,提升内支线物流运输效率。推广落实内支线、中欧班列等境内段运费扣减政策,进一步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办理环渤海内支线转关业务的进出口货物。

实施方式:企业在“单一窗口”上进行转关申报,无需现场办理,业务办理过程实现无纸化。

预期效果:提升海关转关业务办理效率,促进环渤海地区海、空、公、铁等多式联运发展。

(十五)实施低风险水运进口散装铁矿“锚地初筛+泊位排查”双免模式。对企业和货物的风险等级实施评估,按照低、中、高风险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属于低风险的货物免予锚地初筛和泊位排查。

解读说明:

针对水运进口散装铁矿,海关根据进口铁矿矿山、启运港、收货人、承运船舶等要素综合研判,将货物风险等级分为“高中低”三个级别,对于高风险货物,实施“锚地初筛+泊位排查+卸货全过程排查”。对于中风险货物,实施“泊位排查+卸货全过程排查”。对于低风险货物,仅实施“卸货全过程排查”,免予锚地初筛和泊位排查。综合评估可压缩通关时间3个工作日,有效提升码头周转和货物通关效率。

(十六)实施木质包装“分离监管”便利化措施。木质包装经现场检查无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企业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经海关同意可先行提离货物(不包括木质包装)。对进境木质包装检疫在口岸无法进行的,经海关同意,可在大连关区内由口岸海关转至目的地海关进行检疫作业。

解读说明:木质包装在入境口岸接受海关检疫时,如遇取样困难或取样后影响货物安全运输的,可由目的地海关实施木质包装检疫。木质包装经现场检查无异常且已取样送检的,在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前,经企业申请、海关同意后,可将木质包装拆除扣留,先行提离货物,待实验室检疫鉴定结果出具后对木质包装进行相应处置。

(十七)实施海关“检验检疫处理证单智制”便利化措施。依托“通关e运行系统”,开发“检验检疫处理证单智制”功能,实现海关检验检疫处理相关单证线上办理。

解读说明:通过“检验检疫处理证单智制”功能,自动提取报关单数据,实现《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拟制、打印线上办理,降低信息录入差错率,压缩办理时长,提升检验检疫处理监管的数字化、规范化水平。

(十八)口岸与属地联动配合实施“先放后检”。继续扩大并优化“双区联动”政策适用范围,对选择在口岸实施进口目的地查检的食品等货物,经口岸海关同意并查检取样完成后,企业可将货物先行提离至自有场库存放,待合格评定完成后即可分销或使用,节约企业物流仓储成本。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大连海关口岸属地“双区联动”措施“负面清单”(活动物、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I级风险动物源性饲料、高风险栽培介质、肉类、危险化学品)以外的进口货物。

取得方式:依企业申请。

实施方式:进口货物在口岸接受目的地检查时,口岸海关完成现场查检和取样送检后,企业可申请先行提离至自有场库存放,待检测结果合格后即可分销或使用。

预期效果:缩短进口货物在口岸停留时间,节约物流仓储等成本。

(十九)实施“低风险、低价值”商品口岸提货便利。对于货值不满10000元人民币且属于合理自用等情形的低风险低价值货物,在口岸检查后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期间,企业可在向海关申请并承诺不提前销售、使用的前提下,经海关同意,可将货物先行提离口岸。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货物收发货人为大连关区企业,货值不足10000元人民币且货物属于企业合理自用情形可以享受本政策,下述情形除外:

活动物、粮食、杂粮杂豆、植物源性饲料、植物源调味料、新鲜水果(未排除检疫风险的)、烟叶、未加工的咖啡豆、未加工的可可豆、鲜切花、栽培介质、锯材(含板材,橡胶木方除外)、植物源性生物质材料、植物源性肥料、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原木、肉类、海关总署实施疫情防控、贸易管制等限制措施的食品、危化品、食品添加剂暂不适用本政策。申报单位或生产销售单位为低信、失信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涉及贸易管制、检疫性风险排查等特殊要求的不享受本政策。

取得方式:依企业申请,海关对符合条件的货物审核通过后实施。

实施方式:企业向属地海关报备自有存放场所后,向口岸海关提出申请,经口岸海关审核同意后,企业可在实验室检测结果出具前提离相关货物。

预期效果:提升“低风险、低价值”货物口岸提货效率,降低企业成本。

(二十)支持综保区内非保税货物和保税货物便捷互转。在综合保税区内实施“区内直转”模式,符合条件的仓储企业在进行非保税货物和保税货物状态互转时,可在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不再要求实货进出卡口,降低企业物流成本。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具备开展分类监管条件的综保区内仓储企业(跨境电商企业)。

取得方式:企业按需求向综保区主管海关申请办理。

实施方式:海关完成企业开展分类监管业务资质审核,同时企业仓储系统与海关进行数据联网。相关企业进行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状态时,只需在金关二期(企业端)形式申报货物卡口核放单数据,并完成核注清单和报关单申报,无需货物实际进出卡口,即可转为保税状态。相关企业保税货物转为非保税货物状态时,完成卡口核放单、核注清单以及报关单申报,无需货物实际进出卡口,即可转为非保税状态并在区内进行仓储。

预期效果:“数据跑路”代替“货物跑路”,货物状态在区内实现直接互转,无需反复进出卡口,节省企业物流成本。

三、促进能矿产业、制造业高质量发展

(二十一)实施“两仓功能叠加+保税高低硫燃料油混兑”,促进“绿色船燃”产业发展。扩大“两仓功能叠加”“保税高低硫燃料油混兑”改革成效,提升大连地区供油服务竞争力。打破保税油料“进、出、转、存”各环节堵点难点,助力加注企业降本增效。推动“绿色贸易”创新发展,支持LNG、国产绿氨、绿色甲醇等绿色船燃保税加注与中转集散。支持新能源中间品国际中转分拨仓建设。

解读说明:

1.“两仓功能叠加”

适用范围:开展船供保税燃料仓储的保税仓库及出口监管仓库。

实施方式:主管海关审核仓库经营企业的书面申请,报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变更)行政许可等手续。国产供船燃料可直接申报出口入仓、仓内结转、保税加注,不必在两仓间物理流转。

预期效果:同一仓库同时具有保税仓库和出口监管仓库双重功能,大幅度节约企业租赁储罐及倒罐成本,降低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提高保税燃料供船效率。

2.“保税高低硫燃料油混兑调和”

适用范围:注册在自贸试验区内的开展船供保税燃料仓储的保税仓库,且混兑调和后的燃料油仅供国际航行船舶加注。

取得方式:仓库经营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业务书面申请。

预期效果:有效降低企业综合成本,提升港口及企业市场竞争力。

(二十二)综合运用“保税破碎”“保税筛分”“先放后检”等措施,保障进口大宗商品“保质保量”。创新进境铁矿石“保税破碎”监管模式,持续优化保税铁矿石“保税混矿”“保税筛分”监管模式,促进进境铁矿石提质增量。持续推动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和原油等资源性产品实施“先放后检”,对符合条件的进口大宗资源性商品依企业申请实施重量鉴定和品质检验。

解读说明:

铁矿石“保税破碎”及“保税筛分”:允许企业在其保税仓库开展进境铁矿石“保税破碎”及“保税筛分”业务,进一步丰富企业进口铁矿石保税混矿模式,满足多样化市场需求。企业开展进境铁矿石“保税破碎”业务,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明确开展业务的具体仓库(堆场)和实施方案。海关指导企业开展保税堆场建设、物流账册设立、核注清单申报等工作。

资源性产品“先放后检”:对进口铁矿、锰矿、铬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和原油等资源性产品采取“先放后检”,企业在海关现场查验合格后即可提离货物,不必等待实验室检测结果,待实验室检测合格后,再进行销售或使用,大宗能矿商品可缩短口岸等待时间3天。

依据企业申请开展品质检验:进口铁矿、铅矿及其精矿、锌矿及其精矿等资源性产品,依据企业申请开展品质检验和重量鉴定,促进大宗资源商品进口“保质保量”。

(二十三)实施期货保税交割原油前置取样送检。优化期货保税交割原油转口检验监管流程,调整指令执行环节,提高转口通关效率。

解读说明:优化期货保税交割原油转口检验监管流程,根据转口需求,将出口环节的取样送检操作前置至进口环节,转口出境环节不再取样送检。

(二十四)实施重点项目进口零备件“企业合格保证+企业验收报告”合格评定模式。支持集成电路、船舶制造、大型石化等重点(新兴)项目发展,对随成套设备(项目)进口的零备件等实施“四个一(一企、一品、一指令、一策)”便利化措施和差异化合格评定模式,进一步提升进口设备投产时效。

解读说明:对于国家及省市重点支持项目,简化其进口零备件的检验方式,以“企业合格保证+企业验收报告”等合格评定模式替代原有的海关在企业现场实施的“动态运行”等检验模式,实现进口零备件快速通关。预计压缩项目投产时间10个工作日左右。

(二十五)进口汽车零部件实行“先声明、后办证”提货模式。支持汽车制造行业发展,对未办理“免办CCC认证证明”的进口汽车零部件产品,可通过“先声明、后办证”方式先行提离。

解读说明:对需办理免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进口汽车零部件,报关单位可凭已申请办理《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书面承诺,即可提离货物。办理后再补交《免予办理强制性产品认证证明》。预计实现货物通关时间压缩3个工作日左右。

(二十六)实施委内加工产品“合格保证+验证+质量追溯”合格评定模式。对符合条件的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等委托加工产品,实施“合格保证+验证+质量追溯”差异化合格评定方式,原则上不实施取样检测。

解读说明:对于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内委托加工的家用电器等产品,实施“企业合格保证+验证+质量追溯”等差异化合格评定模式,替代原有的海关现场“取样检测”检验模式。预计压缩货物进口时间10个工作日左右。

(二十七)支持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建设汽车出口综合服务基地。在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实施监管改革创新,探索开展卡口分级分类、优化账册管理等措施,支持整车和KD成套散件便捷进出中心。赋予保税物流中心部分口岸功能,对KD成套散件实施“边装箱、边查验”,提高全流程通关效率。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在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进出口业务的汽车及KD散件生产企业。

取得方式:整车及KD散件生产企业申请设立海关电子账册并实施仓储系统数据与海关联网。

实施方式:海关核准企业在大窑湾保税物流中心内开展分类监管业务,允许非保税货物与保税货物在同一场地存储。优化账册管理模式,企业仓储系统与海关联网,海关自动采集监管所需数据。优化卡口分级分类管理,非保税货物转为保税货物时适用区内直转模式,即完成报关手续后直接核增核减海关账册数据,不再要求实货反复进出卡口。对非报关货物分级简化填报要素,允许整车先入中心后申报和先出中心后申报。允许KD散件产品在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场所内一站式完成集货仓储、打包装箱、查验放行等操作后直接运抵口岸。

预期效果:预期可为企业节省物流成本约50%,提升通关效率约60%,实现整车及KD散件产品的区内高效无感通关。

(二十八)助力“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保税租赁”发展。支持综合保税区内开展大型设备发动机保税维修,推动综保区内保税维修业务升级扩量,支持游艇、汽车动力电池等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符合环保要求的产品开展保税维修业务。与商务、生态环境等地方政府部门共同推进在综合保税区内开展汽车等出口商品故障零部件的返区检测业务。支持船舶、飞机等在综合保税区开展保税租赁业务。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综保区内拟开展保税维修、保税再制造、保税检测、保税租赁业务的企业。

实施方式:企业向综保区管委会提出项目申请。海关前置辅导企业建设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软件及硬件设施,并针对具体项目制定海关监管方案。企业在综保区开展飞机、船舶保税租赁业务,由主管海关协调异地海关开展保税租赁货物的异地监管。

预期效果:“保税+”新业态有利于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压力,充分发挥产能技术优势,拓展业务范围、吸引更多国内外客户,不断提升企业在全球产业链和价值链的地位和作用。

(二十九)为重点项目暂时进出境办理延期手续。对于企业纳入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的暂时进出境货物,企业可凭相关证明材料办理24个月以上延期手续。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国家重点工程、国家科研项目使用的暂时进出境货物,办理超过两年的延期手续。

取得方式:依企业提交的延期申请,海关审核后予以延期。

实施方式:相关企业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中“暂时进出境货物子系统”的“延期申报”功能,向主管地海关(隶属海关)提交超过两年的延期申请及相关批准文件和证明材料,主管地海关使用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系统对企业提出的延期申请进行审核。

(三十)提供减免税“快审快通、先进后补、集中报告”服务。实施减免税货物“快审快通”模式,提高一次性审核通过率,显著降低相关单位的通关成本。符合规定的货物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相关单位可自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补办减免税审核确认和税款退还手续。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多次变更使用地点时,无需逐次申请或报告,相关单位可于每季度初集中一次性向主管海关报告。

解读说明:

1.减免税审核“快审快通”

适用范围:所有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单位。

实施方式:主管海关提供“材料预审”与“全流程提醒”服务,进一步压缩减免税审核确认时限。

预期效果:降低相关单位正式办理业务的时间成本,显著提高一次性审核通过率。

2.紧急进口货物减免税手续补办与已缴纳税款退还

适用范围:相关货物符合税收优惠政策规定,因紧急进口等原因而缴税进口的单位。

实施方式:相关单位自缴纳税款之日一年内向主管海关提出补办减免税手续的申请,主管海关审核确认后出具征免税确认通知书。相关单位自缴纳税款之日一年内凭该征免税确认通知书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报关单修改及税款退还手续。

预期效果:既满足相关单位紧急用货需求,又确保优惠政策红利应享尽享。

3.分次申请改为集中报告

适用范围:因科研、教学、科技开发需要,确需频繁变更免税进口科研仪器设备使用地点的单位。

实施方式:相关单位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遇节假日顺延)向主管海关集中提交上季度使用地点变更情况的纸质报告。

预期效果:大幅减少单位申报频次,提升跨学科、跨单位间科研设备流动使用的便利性与时效性,保障科研、教学、科技研发的实际需要。

(三十一)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适用范围。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计划单列市)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设区市级以上地方政府的推荐下,通过网备平台线上申请备案。

解读说明:

1.适用范围

企业范围:具有高新技术资质的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型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口贸易企业,从事高新技术研究的科研机构、高校等,且企业信用等级为非海关失信企业。暂未获得高新技术资质证书的企业,可在省级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地市及以上地方政府推荐下申请备案。

货物范围:真空包装、防光包装、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不宜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的高新技术产品。

运输方式范围:空运、海运、铁路运输。

2.申请备案

申请流程:企业自愿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的“真空包装智慧网备功能”模块,向注册地隶属海关申请备案。海关对通过风险评估的企业及货物备案。

申请材料:企业经营材料、企业资质材料、地方政府推荐意见(地级市及以上政府发布名单公布的承担政府重点项目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瞪羚企业,可免于出具推荐意见)、货物清单等。

3.享惠效果

进口备案货物如被口岸随机指令命中,系统自动将指令调整至目的地海关执行,免于口岸拆箱查验。出口备案货物可适用“机检查验”或“外形检查”方式,有效减少口岸通关时间,降低货损比例,节省通关成本。

(三十二)优化“新三样”、危化品检验模式,助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品原材料实施“白名单”管理,降低查验比例,优化检验地点,提高通关效率。针对新能源汽车与锂电池分箱出口情况,实施锂电池包装跨关区联动监管新模式,支持“新三样”产业发展。对先进制造业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测报告,有效期由半年延长至1年,压缩企业通关成本。

解读说明:

1.通过对企业信用等级、质量管理水平、安全生产记录及产品风险等进行综合评估,对集成电路高新技术企业符合条件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原材料,实施“白名单”管理,大幅降低海关现场查验比例,免于取样送检,实行海关口岸现场查验后置至企业实施。

预期效果:有效降低企业货损,预计压缩通关时间2个工作日左右。

2.针对自大连关区出口的,与新能源整车分箱发运的车用锂电池,通过跨关区联动监管模式实现免于运回生产地实施包装检验。

预期效果:由“两地”检变为“一地”检,大幅降低车企跨地区物流时间和费用。

3.对先进制造业生产的危险品所使用的包装,实施检测报告有效期由半年延长至1年的措施,减少企业取样送检频次。

预期效果:检测成本压缩50%。

四、提升涉企综合服务效能

(三十三)提供“一次办理、全国通用”的“预裁定”服务。货物实际进出口3个月前,进出口企业可申请商品归类、价格、原产地等相关内容的预裁定。预裁定结果全国海关通用,可显著提高进出口企业的整体通关效率,降低其纳税合规成本。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货物实际进出口3个月之前,需要海关对货物商品归类、原产地或原产地资格、完税价格相关要素及估价方法等予以明确的进出口企业。

实施方式:进出口企业可通过电子口岸“海关事务联系系统”(QP系统)线上向备案注册地直属海关提交申请。

预期效果:提高预裁定商品的通关效率,降低企业纳税合规成本。

(三十四)为企业提供优惠贸易协定享惠“专属定制”查询和评估服务。进出口企业可通过“中国海关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按需进行优惠贸易协定税率查询、比对,获取专属定制的自贸协定享惠情况分析评估报告,享受个性化服务。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进口的涉税货物可能享受自贸协定税收优惠的进出口企业。

实施方式:进出口企业可登录“单一窗口—优惠原产地服务平台”免费使用,通过系统的智能查询比对、个性化报告生成与分析等功能,实现多协定享惠情况的横向比对和利用协定优惠情况的报告式直观展示,帮助企业直接锁定最优贸易方案,提供个性化的利用建议。

预期效果:使进出口企业对进口货物享惠情况有更清晰、更直观、更个性化的了解,有效解决企业“不会用”“用不足”自贸协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

(三十五)提供海关非政策性退税和税款保证金业务“一事通办”服务。进出口企业向纳税地海关提交一次线上非政策性退税申请,即可享受海关、税务、国库、商业银行“一事通办”服务,实现“点点按钮,即时收款”的便利。进出口企业向试点海关提交一次线上税款保证金征收、转税申请,即可享受海关和商业银行“一事通办”服务,大幅缩短业务办理时间,降低合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解读说明:

1.非政策性退税“一事通办”

适用范围:符合《关税法》或其他政策法规要求,拟申请办理非政策性退税的进出口企业

实施方式:进出口企业可通过单一窗口线上向纳税地海关提交申请。

预期效果:进出口企业仅需线上提交一次申请,即可在相关部门审核完毕后直接收到退还的税款,显著改善业务办理体验,降低合规成本。

2.税款保证金业务“一事通办”

适用范围:在试点海关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事务担保条例》第四条第(一)(二)(三)款所列税款类保证金征收、退还、转税业务的进出口企业。

实施方式:进出口企业通过“单一窗口”线上向申报地海关提交税款保证金征收、转税申请。进出口企业履行纳税义务后,系统自动退还已征收的保证金。

预期效果:大幅提升进出口企业办理税款保证金业务的效率,加快资金周转和利用率,降低合规成本。

(三十六)实施加工贸易“报核前申报单耗”,支持“新型担保模式”。顺应企业生产实际需求,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核批手续,依加工贸易企业信用等级开展报核前申报单耗相关业务。推进“新型加工贸易风险担保模式”改革,支持引入第三方金融机构参与加工贸易海关事务担保,拓宽企业信用担保途径。

解读说明:

1.简化报核前申报单耗

适用范围:所有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

取得方式:加工贸易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业务书面申请。

预期效果:大幅度提升企业单耗申报准确率,降低违规成本。

2.新型担保模式

适用范围:所有开展加工贸易的企业。

取得方式:加工贸易企业向主管海关提交业务书面申请。主管海关报直属海关审核同意后办理。

预期效果:拓宽加工贸易业务担保主体,有效缓解企业资金压力。

(三十七)推广“远程视频检查”“企业自查结果认可”“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等“非侵入式”企业核查模式。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实施远程非侵入式核查作业。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适用自查结果认可模式、采信第三方报告制度,提升海关监管服务效能,便利诚信守法企业。进一步推广“远程视频查检”应用,符合条件的货物“免申即享”。

解读说明:

1.远程视频检查方式

适用范围:依据业务领域规范性制度对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实施的管理类核查作业。

取得方式:海关通过综合评估确定企业是否适用该模式,并经企业同意后实施。

实施方式:海关和企业采用远程视频技术配合实施核查作业,无需现场检查。

预期效果:提升海关核查监管效能,减少实地入企检查,切实为企业减轻负担。

2.企业自查结果认可模式

适用范围:依据业务领域规范性制度对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实施的管理类核查作业。

取得方式:海关通过综合评估确定企业是否适用该模式。

实施方式:企业按照海关相关要求,对特定核查事项自主开展验核查证,自行确认相关生产经营行为真实性、合法性并形成自查结果反馈海关,海关对被核查人自查结果予以审查认可的作业模式。

预期效果:创新核查工作方式,减少实地入企检查,引导企业自律管理。

3.采信第三方出具报告制度

适用范围:依据业务领域规范性制度对海关注册登记企业实施的管理类核查作业。

取得方式:海关通过综合评估确定企业是否适用该模式。

实施方式:在核查作业中,海关根据企业提供的符合性声明,及由符合资质条件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对进出口企业实施合格评定,确定是否符合海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性规范强制性要求的核查方式。

预期效果:提升海关核查工作效能,减少实地入企检查,引导企业守法经营。

(三十八)开展AEO企业认证组团培育和联合激励。加大对省市重点项目企业的信用培育力度,创新开展企业集团、产业链供应链“1+N”(主体企业及相关企业)组团培育认证模式。夯实“经认证的经营者”(AEO)海关便利措施落实效果,提高AEO企业通关效率、服务水平,降低AEO企业监管频次、进出口成本,持续提升AEO企业获得感。联合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出台更多AEO企业特色激励政策和享惠措施,不断优化和拉长AEO企业享惠清单。

解读说明:

1.创新“1+N”组团培育模式

适用范围:重点产业、特色领域如船舶、石化、服装等集团企业。

取得方式:依企业申请,海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审核通过后实施。

实施方式:对申请信用培育和认证的集团企业进行共同培育,集中一次性认证。

预期效果:提高认证效率,压缩认证时间,避免重复认证。

2.特色联合激励措施

适用范围:大连地区AEO企业。

取得方式:免申即享。

实施方式:落实《大连市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若干措施》在强化业务赋能、加大财税金融支持、优化保障服务三方面15项特色激励措施。

预期效果:进一步拉长AEO企业享惠清单,实现联合激励。

(三十九)搭建主动披露线上咨询平台,实施行政罚款线上办理。在大连自贸区管委会官方域名下上线“易披露”沟通平台,支持有主动纠错意愿的合法企业实现线上“一次沟通、统一受理、一并反馈”。对于符合“初次违法免罚”“轻微违法免罚”的情形,海关不予行政处罚。探索罚款线上缴纳,提高执法效率。

解读说明:

1.“易披露”:“易披露”是便捷广大进出口企业就海关主动披露业务进行在线答疑的平台,该平台设置在大连自贸区管委会官方域名下(网址:https://ypl.dlftz.gov.cn/)。

适用范围:有主动纠错意愿和符合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194号条件,有免罚诉求的企业。

取得方式:依企业申请,海关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免于处罚、减免税款滞纳金。

实施方式:“易披露”平台具有在线答疑和业务办理指引等功能,进出口企业可在平台匿名咨询主动披露相关问题,海关专家团队及时答复并引导企业办理业务。企业涉嫌检验检疫违法的行为,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中“初次违法免罚”“轻微违法免罚”条件的情况,海关不予行政处罚。

预期效果:引导企业主动纠错,降低容错纠错成本。

2.罚款线上缴纳:海关与银行共同探索打造行政处罚罚款缴纳平台。

适用范围:被海关行政处罚需缴纳罚款的企业。

取得方式:免申即享。

实施方式:企业通过扫描支付二维码线上缴纳行政处罚罚款。

预期效果:罚款缴纳快速便捷,减少企业在海关、银行之间往返办理次数。

(四十)为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数据服务。联合银行等金融机构,通过构建金融服务模型实现企业精准画像,辅助提升企业融资效率。推广线上国际结算功能,进一步提升金融服务质效。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大连关区向银行申请融资贷款或跨境付汇的进出口企业(现阶段支持中国银行大连市分行大连地区业务)。

取得方式:依企业申请,银行线上审批。

实施方式:企业登录平台签署授权协议,向指定银行发起融资贷款或跨境付汇申请。平台根据企业授权,将本企业报关单、发票等业务佐证材料的数据及分析结果直接传输至银行,供银行风险评测和跨境交易审核评估。

预期效果:以电子材料替代线下纸质材料提交,减少企业人力和时间成本,银行全程线上审批,提升业务办理效率。

(四十一)扩大检测项目,开设特定商品和AEO企业“绿色通道”。梳理高频次外委项目,有针对性地加强实验室能力建设,提升自检率。针对高经济价值、鲜活易腐类样品和AEO企业开设“绿色通道”,建立节假日预约收样检测、检测流程时限专人专岗监督、检测结果录入“不隔夜”等制度。

解读说明:持续提升检测能力,扩大检测项目覆盖面,提供高效优质检测,实现“检得快”与“检得准”协同并进。对AEO企业法检样品实行“优先检测”,节假日预约收样及检测,样品即到即收,检测完成后第一时间出具检测报告。对鲜活、易腐败、高价值、时效性强的商品建立检测“绿色”通道,优化检测流程,检测完成后检测结果录入“不隔夜”。

(四十二)科学统筹管理入企事项,实现海关监管与服务无事不扰、无处不在。压缩入企事项,规范入企行为。入企检查做到无事不扰、无因不查,大力推进精准检查,推行“非侵入、无干扰”监管方式,合理降低检查频次。建立高效的内部沟通协调机制,减少重复检查、过度执法,推动执法资源合理分配,提升监管的精准度和效率。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涉及海关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确认、专项监督检查及其他监管与服务等入企事项的企业。

取得方式:免申即享。

实施方式:科学制定年度入企计划,推行联合抽查、指令叠加,减少重复检查、多头检查。扩大单证审核、信息共享、智慧监管等“非侵入式”检查方式的适用范围,最大限度降低现场检查对企业的干扰。采取“线上平台服务+线下活动场景”的方式,及时了解企业需求,精准投送海关政策,提升企业获得感。

预期效果:海关对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无事不扰”,对企业的监管与服务“无处不在”。

(四十三)依托“十百千万”常态化服企助企工作机制开展“关企零距离”活动。将大连海关“十百千万”服企助企工作机制与总署“关企零距离”服务品牌建设相结合,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为企业提供线上法规解读、信息推送、疑难解答等专属服务。推动惠企政策直达快享,打造“每月一专场”和“企业家沙龙”两大活动场景。

解读说明:

适用范围:所有进出口企业。

取得方式:企业主动参与。

实施方式:通过“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手机端关注“中国海关信用管理服务平台”微信服务号,pc端网址:http://ccmp.singlewindow.cn/jgxy-front/qyuser/index)注册登陆,享受海关政策精准推送、问题即时解答等服务。同时,可通过平台相应模块报名参与大连海关2026年政策解读“每月一专场”和每季度的“企业家沙龙”两大活动,海关相关部门将在线下与企业家进行深度互动。

预期效果:海关政策直达快享,企业问题即问即答,企业与海关良性互动。